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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父亲须付子女抚养费

  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李某与柴某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按照农村风俗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李某怀孕后要求与柴某领取结婚证,但是柴某始终不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4月双方非婚生子出生,柴某及家人未出面。2014年7月李某诉讼至法院,要求柴某依法支付子女抚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的教育费用 ,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了解情况后,反复对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柴某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崔世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