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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处理房产问题?
典型案例:小李与妻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2年 1月 30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前小李支付首付款30万元购买了位于一套房产,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剩余的70万元为贷款。向建设银行贷款20年,在婚前的时候除首付款外小李个人还贷10万元,结婚后两个人共同还贷20万元,房屋经评估现值为180万元,现尚欠银行贷款60万元,如果离婚分割该房产时,法院会如何处理产权、婚后还贷部分、房屋增值部分?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协议离婚不成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将房屋的所有权判归小李所有,剩余的贷款由个人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人民法院会判决由小李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项。
2、婚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典型案例:两人2008年4月份结婚,在去年8月份男方家出资50万,女方家出资40万购买了一套房产,房产所有权人登记在男方名下。现在离婚,这套房产法院会如何处理?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产应按照双方父母各自的出资的按份比例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赠与房产份额但未到房管局登记,赠与方反悔如何办?
典型案例:小张2007年谈恋爱的时候,男朋友自行出资在旅顺购买了一套房产,男方口头承诺将房产赠与小张一半。2009年8月份领取的结婚证,婚后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书,但没有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也没有到房管局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现在男方不想将房产给小张一半了,小张到法院起诉,能否得到一半房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间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也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的手续,如果起诉到法院主张房产所有权一半归小张,法院不会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
4、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小王与妻子结婚已经七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后发现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她为此也写下保证书,看在孩子的份上小王原谅了她,但她却一直没有断绝与第三者的联系。两人一直在协商协议离婚的事宜,但因房产的具体价格没有协商成。在今年的4月份妻子趁小王出差,伪造了签名并让人冒充与买受人签订了售房合同,并到房产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子卖了124万多元,按照当时的市场价值应该在130万左右,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是另一方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为善意取得,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小王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一诉讼请求,但小王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出售所得款项,如果小王妻子处分房屋给小王造成损失的,离婚时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