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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离婚后仍应偿还
王某和郭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提起诉讼程序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一笔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经法院审理查明,此笔债务形成于2010年,郭某因母亲患病,以自己名义向亲属借款6万元支付的医疗费。
张向龙、左丹丹律师认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了因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等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发生的债务。
结合本案,郭某的6万元借款形成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履行对郭某母亲的赡养义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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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