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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所分破烂房子改建 妻子起诉法院争房产(伍
本网讯(特约通讯员 伍平江)2005年,原告杨某与被告蒲某自愿协商离婚。营山县人民法院出具(2005)营民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协商的内容予以确认。该调解书主文第二项载明:原、被告婚后共同修建的(位于丰产乡农贸市场背后)三排两通房屋,由蒲某分占房屋座向左侧一通,杨某分占座向右侧一通。
原告杨某自与被告蒲某离婚后,便一直在外务工。最近,原告回家护理生病住院治疗的儿子时得知:被告已将原告与其离婚时分占的一通房屋连同自己分占的一通房屋一并委托给第三人邓某开发,并且第三人已向被告还门市两通,住房两套。原告因与被告对改建后,第三人还给被告的两通门市和两套住房(简称讼争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第三人还给被告位于丰产乡农贸市场背后的两通门市和两套住房由原、被告各所有一通门市,一套住房。
被告蒲某辩称:原告杨某的主张于法无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有:1、原告请求分占的房屋系被告与原告离婚后个人所建,系被告个人财产;2、原、被告离婚时,原告分得一通房屋属实,但分割前的房屋是花14000元从他人处购买的;3、2011年,被告回家见房屋因多年无人居住,已破烂不堪,于是向政府申请建房,可政府只批准改建。介于此,被告在向原房屋出卖人交付了宅基地转让费7000元后才得以改建资格;4、被告改建房屋前,已向原告电话告知房屋现状,原告表示对离婚时分得的一通房屋放弃所有权,叫被告随便处理;5、原告系外地人,户籍未迁至丰产乡街道,其无权在此获得宅基地使用权;6、被告因无处居住,在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还未办完的情况下提前进行了改建;7、被告与第三人邓某是承包关系。
经审理查明,被告蒲某在改建与原告离婚分割的房屋(包括原、被告各分得的一通)时,得到了营山县丰产乡深堂村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向当地村建所、国土所进行了报批,但至今未得到营山县人民政府的审批。
另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蒲某讼争的房屋在营山县规划区内。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及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规定,建房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用地,同时在规划区内改建房屋还需具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本案原、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就讼争房屋一直未取得这两方面的批准手续,即讼争房屋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是行政权调整的范围,应当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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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权在离婚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