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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案件中彩礼是否应该返还?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以来一直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首先,如何认定彩礼?

    法律对于彩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的财物。可以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进行参考。

    是否返还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的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下列的情形,彩礼应予返还: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法律虽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究竟如何返还,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比如说江苏省的泰州姜堰市法院规定:“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至10000元的按照80%进行返还;价值在1万至2万元,按照90%进行返还;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如果是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至1万元的,按照60%返还;价值在1万至2万元,按照70%返还;2万元以上则全额返还。”

     返还主体问题?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是单纯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因此彩礼给付人与收受人往往并限于男女双方,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就抗辩自己非收受方或对方非给付方。因此法院一般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这样更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利于真正的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