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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认定?

婚外同居当事人赠与的认定?

 

     婚外同居的男女之间的相互赠送财物,一旦同居关系终止,很容易为赠与物归属产生纠纷。这种纠纷如何处理,涉及到法律也涉及到社会公序良俗,处理失当,极易为社会所关注。目前针对这种特殊关系之间的赠与合同效力,学界的争议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财产赠与合同,当事人只要处分的是其个人财产,应当认为有效。这种观点强调婚外同居行为违法,但不必然导致同居当事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外同居与财产赠与是两个不同的民事行为,各具独立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其目的在于建立、维持或者加强双方之间不法性关系,因此有损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任何人都不应当通过非法行为获益。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价值和法律保护的价值取向,这类赠与应当归于无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有必要对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区别对待。婚外同居行为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婚外同居者的赠与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当事人动机不同区别认定赠与行为的效力。具有性交易性质的赠与,赠与的动机是为了继续保持婚外同居关系,甚至将此作为赠与的条件,这种赠与应为无效赠与,但基于彼此之间感情或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为的赠与,不能因为具有婚外同居的烙印而被全盘否定。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这也符合《婚姻法》有关规定精神。当然,如果赠与人处分是其个人财产,当无要求返还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