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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褒贬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房产分割、确认亲子关系、生育权、第三者索要补偿等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问题。意见稿出台后,法律专家们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给力”的,也有提出批评的。

律师是一个“给力派”。根据意见稿,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并独自承担首付、按揭,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离婚时该房子将认定为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则为个人债务。对此,很多人认为这条规定对女方不公平,因为在我国70%左右的婚房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

但是,柯直要为它“正名”:“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婚房由女方提供的现象也是普遍存在的,今后这样的现象也许会越来越多,从这个角度讲,这条规定对男女都平等。”

意见稿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应考虑房产的当前市场价格,结合个人出资比例,由不动产权利人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柯直认为,该规定的出现,终止了以前法院判案中常出现的“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仅对另一方按债权债务分割”的做法,即仅退回购房时的原有出资部分,从而更公平地实现了对夫妻双方财产权的保护。

当然,也有专家发出了不同的声音。该意见稿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以通过法院追回被对方擅自转卖的房屋。而这与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有出入。”浙江省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陈信勇指出,根据物权法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依法享有处分房屋的权利,包括变卖、出租、赠与等。如此一来,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能导致法院因对物权法或婚姻法两个法律依据侧重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出现“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