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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隐瞒财产 诉到法庭庭前调解

    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龙树法庭调结一起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罗某诉称:其与被告潘某已生育两女,因被告的父母一直埋怨未生育男孩给潘家留后,夫妻矛盾也渐渐突出。原被告于2013年5月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一直以同居生活,同年11月原告再次生育一女孩,双方感情出现危机,去年年底,被告竟不顾双方之间的承诺,与他人结为夫妻。原告自知不能挽回婚姻,后悔当初决定太草率,过于相信被告的海誓山盟,对家庭财产都未分割,诉请法庭依法平均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原告所称的共同财产系婚前其父母购置,现在贷款尚未还清,原告无权分割。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调查发现,原被告在办理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实有房屋一套,房贷尚未还清。对该案件中的房屋价值双方分歧较大,又进行了鉴定。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家庭的矛盾及小孩将来的成长等问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最终使本案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被告潘某自愿支付原告罗某人民币12万元,双方共有的房屋归被告潘某所有。(杨庭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