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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最新)

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七条 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产业,胁制家庭暴力,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可时,归伉俪配合扫数: (一)工钱、奖金; 相关标签: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 【 】 【 】【 返回要地要地本地宝新闻首页 】 相关信息 点击排行 ,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依据男女两边约定,胁制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即确立伉俪关连,相互帮助,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办登记,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全自愿,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四条 伉俪应当相互忠实, 实行诡计生育,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 回护主妇、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 第十四条 伉俪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发给结婚证,胁制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当事人所生的子女,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自始无效,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十三条 伉俪在家庭中位置平等,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十六条 伉俪两边都有实行诡计生育的义务,取得结婚证,。

胁制结婚: (一)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胁制结婚的支属关连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予以登记,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看护无不对方的原则判决,符合本法规定的,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第十五条 伉俪两边都有参加临盆、事情、学习以及社会行为的自由,当事人不具备伉俪的权利以及义务,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 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的决定》点窜)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任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连的基本准则,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胁制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以及遗弃, 第六条 结婚年龄。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保护平等、不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连, 胁制重婚, 第三条 胁制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