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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因工作压力大私自堕胎 男方无法容忍法庭之上诉离婚

    李某与王某结婚三年,王某比李某大10岁。王某今年已经34岁,而李某只有24岁,他及其父母都特别想要孩子。而李某觉得自己还年轻,又刚参加工作,同时认为经济条件不好,因此暂时不想要孩子。2013年1月李某怀孕了,但李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就擅自做了人流手术。王某知道后,非常生气,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组织双方调解,调解中王艳认为,自己现在工作压力大,根本就不想要孩子,自己也没有什么过错,生不生孩子自己说了算。但王某却认为李某擅自做人流手术是对他的不尊重,这件事是他无法原谅的,所以坚持要离婚,法院调解无效。最终判决双方离婚。
   法官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说明了夫妻双方都拥有生育权。然而,生育权是夫妻共同拥有,行使时,却并非平等分配。因为男性在行使生育权的过程中,最终是通过女方怀孕后单独来完成的。所以法律又赋予了女性独立的生育决定权。本案中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该行为虽然不能视为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但婚姻的经营是需要相互尊重的,只考虑自己而不顾及别人的感受,婚姻最后都将以失败而告终。
   生孩子是人生之大事,虽然女方有决定权,但是头等大事都不予家人商量,更何况男方又特别想要孩子,女方这样的自私决定如同是给男方雪上加霜。(张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