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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离婚的特别限定

     男方离婚的特别限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我国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在适用这条特别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当女方处在特定期限内,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不是对男方离婚权利的剥夺和否定,而是对男方提出离婚时间的推迟,即是有一定的时效性。只要超过了期限,男方即可提出离婚请求。

   (二)、女方提出离婚,不在此限。

   (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在此限。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男方提出的离婚理由和掌握的真实情况,认为双方间的矛盾尖锐,或者一方对他方有危机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等,确实有必要受理离婚请求的,不受特别规定的限制,受否受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女方流产、早产和产后婴儿死亡,也适用该规定。

  (五)、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是否可以提出离婚的问题,如婚后通奸事实为女方所承认,经查证属实,法院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但在处理过程中,注意保护妇女和胎儿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