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注意事项

  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注意事项:

  1、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标准是一个相对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3)30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面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执行上述标准,应当与《意见》第七条的其他规定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一般认为,子女抚养费,应当以子女“实际需要”为前提。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给付,是一个相对标准。“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抚养子女必须的一切费用

  子女抚养费包括抚养子女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如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抚育子女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一方给付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没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

  3、抚养费的变更或增减有条件限制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对这条的理解和执行存在二个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二是该条和司法解释,都只有关于增加抚养费的规定,没有变更或减少抚养费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根据《意见》第11条规定,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