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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与人攀比 丈夫不堪忍受起诉离婚

      寿县的时某某与姚某某于2001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4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一双儿女。不久丈夫姚某某外出打工,妻子时某某在家带子女上学,日子像普通农村夫妇一样平常,相安无事。可后来妻子时某某发现周围群众,在外打工发家的多了,心里不平衡,遂要求丈夫在外多赚钱,然姚某某能力有限,在厂里上班,去掉开销,每年结余不多,引发时某某的强烈不满,为此双方时常发生争吵,以致时某某于2013年7月亦外出打工并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4年7月妻子时某再次将丈夫姚某某告上法庭。

     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婚后一段时间里双方感情亦一般。但后来因原告与他人攀比,心里失衡,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引发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生活并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未能及时加强沟通,消除隔阂,被告亦未主动与原告联系,致使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4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夫妻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请已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准予离婚的法定要件。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调解时,双方都认识到两人感情难以继续维系,被告虽感觉双方已无和好无望,但仍然想尝试和好,遭到原告断然拒绝。近日,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子女一人抚养一个,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讼。(编辑: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