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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举证要点

    抚养权是指离婚后,父方或母方所享有的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进行直接抚养的权利。具体抚养方式分为母方抚养、父方抚养、双方轮流抚养三种方式,法院判决确定抚养权则只有母方抚养和父方抚养两种方式。处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在诉讼中,法官即以此为出发点结合各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综合考虑决定抚养权归属。

    以下依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诉讼实践,整理出父母双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优势条件,作为诉讼举证的要点以供参考。

    对于母方而言。(1)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由母方抚养,哺乳期内的子女是指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不以食用母乳为必要;(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母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母方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3)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女儿照顾外孙子女;(4)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随母方生活。

    对于父方而言。(1)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其他原因导致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2)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由父方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3)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父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父方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4)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儿子照顾孙子女;(5)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明确向法庭表示,愿意随父方生活。

    综合来讲,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要点,在于一方面证明己方有保障子女健康成长的抚养能力、有抚养子女的责任心、有子女明确表示的随本方生活的意愿;另一方面证明对方没有这些抚养条件或者条件不及本方。证据攻守,在争取抚养权的案件中表现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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