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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争议的协议离婚法院不应受理

  法院在立案中,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原、被告双方一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双方表示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都已达成协议,均没有任何意见。这样的离婚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情况下,立案庭会受理立案。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的离婚案件法院不应立案受理。理由如下:

  首先,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不是办理行政手续的地方。法院解决民事纠纷,是基于当事人双方(或三方)具有无法调和的矛盾,即在双方自行协商、有关组织进行调解都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才到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解决。如果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离婚与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均无分歧,那么就没有矛盾需要法院解决,也就没有必要向法院起诉,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对没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进行立案处理,实际上是以司法的方式履行了婚姻登记行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行政手续,是一种越俎代庖的行为。以司法行为代替行政行为,既不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的法律精神,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其次,法院对没有争议的离婚案件进行处理,不符合法律精神,弊大于利。婚姻登记主管机关有完善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假离婚和“冒名替他人离婚”,有利于提高办理婚姻登记的质量。而法院办理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案件,因法官审查证据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有结婚证,而且审查手段仍限于肉眼辨别真伪,有时候会被“冒名替他人离婚”的“当事人”所蒙骗,给真正的婚姻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综上所述,法院受理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弊大于利,因此法院不应受理这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