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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南区离婚律师 离婚必知法律常识 市南区婚姻纠纷律师 (2014-10-15 21: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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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离婚律师电话:15053214579

一、离婚和离婚的基本要求

 

 

离婚,是指配偶双方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其基本要求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时间上,离婚只能发生于配偶双方生存期间,如有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则不存在离婚;二是在主体上,离婚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自己行使。即只有夫妻才能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婚姻关系提出离婚主张;三是离婚的前提,应该是有合法婚姻关系存在,非法同居关系,或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结婚证的无效婚姻,不能按离婚来解除;四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履行法定的离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自愿离婚,在财产和子女抚养方面取得一致的意见,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户口、身份证、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对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双方虽然自愿离婚,但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没有取得一致意见,或是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向被告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对双方要经过调解,如调解无效,则以判决方式解决

 

 

二、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关于离婚条件.《婚姻法》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那么,如何认定感情破裂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此条与新婚姻法第32条二款四项规定不同,已不再适用--编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