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成功案例 >
《房地产合同实务》
典型案例分析-《房地产合同实务》
符启林邵挺杰 已阅10388次
查看此书介绍或购买此书
(三)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①
[案情介绍]
郑X兵等人诉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履行义务纠纷案
原告:郑X兵、陈X建、黄X珍、周X贵、蔡X莲、蔡X珍、包X方、叶X平、陈X畏、於X霞、戴X素等11人。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
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是1988年7月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经批准的经营范围是:主营商品房开发、销售,兼营建筑材料。1990年12月,被告先后经原黄岩市(现改为台州市)计划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土地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批准,在现台州市路桥镇解放路开发临街坐西朝东第4号、第5号两幢商品住宅楼,各楼的第一、二层为营业用房,第三层以上为住宅套房。1991年9月,原告郑X兵等11人分别向被告下属的路桥办事处申请购买该4、5号商品住宅楼的营业房各1套,并按照被告预售商品房的有关规定,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居委会和路桥土地管理事务所审核,同意原告郑X兵等11人申请购买营业房各一套。1991年9月25日,被告黄岩市房屋开发公司的派出机构——路桥办事处,分别在原告郑X兵等11人的《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中“公司审定房屋方位层次”一栏,签署了“同意购买解放路营业房一套”的意见。同年9月27日,被告分别向原告郑X兵等11人收取了订购营业房预付款各4万元,并出具了收据。1992年6月 24日,原告郑X兵等11人又分别交付给被告建房的施工单位——黄岩市路桥市政公司工程款各5000元。
在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兴建过程中,1992年4月7日,赂挢区的陈X增等部分厂长、经理也填写了《订购商品房申请登记表》,此表未交给被告,被告未向他们收取分文预付款。同年4月16日,原黄岩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根据路桥区企业办公室的书面报告,以黄计经字(1992)第113号文件,指定原路桥区企业办公室将解放路第4、5号商品住宅楼销售给路桥区的陈X增等11户厂长、经理。 1992年9月10日,原黄岩市城建委主任、路桥镇镇长、路桥区企业办副主任及被告经理等人召开了协调会议,决定:(1)路桥镇解放路第4、5号楼的商品房卖给路桥区的厂长、经理;(2)已经缴款的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