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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反悔法院判决不支持

案情回放:协议离婚后想反悔

张某与王某在1990年结婚,两人在1992年4月生下儿子王小某。后由于感情不和,在2006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书中明确:“儿子王小某由男方王某抚养,包括土地在内的家庭财产全部归王某所有,家庭债务也由其偿还,与女方张某无关。”近日,张某对当初协议离婚的内容反悔,以离婚协议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为由诉至经济开发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无效,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审理,判决当初双方的离婚协议真实有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离婚协议具有约束力

据负责本案的法官介绍,案件中张某与王某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张某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当初放弃应当得到的财产份额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合法自由处分,并无不当。而且庭审中张某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协议是在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签订的,所以该协议应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故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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