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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一年未办理结婚证 起诉离婚被判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判决由原告龙靓负责抚养与被告李豪所生男孩李韬,驳回原告龙靓要求解除与被告李豪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2011年9月9日,女青年龙靓与男青年李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6月4日,生育长子李韬。2012年8月26日,李豪因琐事和龙靓发生争吵后,不辞而别,外出务工,对龙靓和李韬不理不问。2014年6月24日,龙靓以和李豪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解除其与李豪的婚姻关系,并将双方所生长子李韬判决给其负责抚养。

法院审查认为,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原告龙靓和被告李豪同居后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龙靓请求解除其与被告李豪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双方同居期间所生长李韬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告龙靓和被告李豪对所生子女均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李韬长期跟随原告龙靓一起共同生活,由原告龙靓抚养,可以不改变孩子现在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李韬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龙靓要求抚养双方所生长子李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以上判决。(成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