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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放高利贷问题的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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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放高利贷问题的案例汇总

  本文是一篇关于放高利贷问题的案例汇总的文章,仅供参考:

  合法违约金还是变相高利贷?

  一桩蹊跷的案件在湖南省衡阳市司法界引起争议。

  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对一起借款合同案作出这样的判决:两年前向他人借款24万元的衡阳县人洪勇及其父亲,要向借方支付1200元一天的违约金。

  这一超出正常利息十多倍的诉求,被衡阳市石鼓区法院一审判决确定。被告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并获法院立案。

  儿子以个人和父亲公司名义先后借款24

  24万元的借款现在变成百万元之巨,令洪勇后悔莫及。

  洪勇是衡阳县人,他的父亲洪庆立是衡阳同皓电子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816,洪勇以父亲公司名义向衡阳市珠晖区市民许玻借款12万元,约定两个月归还,月息为2.3%。同年9月,洪勇又以个人名义向许玻借款12万元,同皓公司作为担保人,利息和借款日期同上。

  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到期未能还清本金和利息,则借款方按每天每笔借款600(两笔1200)支付滞纳金,并同意一次支付违约金2.4万元,逾期还款期间,利息按约定的两倍计算。

  法院判决日付违约金1200

  约定的借款日期到期后,洪勇并没有按期还款。20085月,放款人许玻又将两笔借款债权转让给衡阳市蒸湘区市民刘登云。  》》全文

    夫借高利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件事实 2007723日,黄尚文向韦瑞秋借款2万元用于做生意,约定借期为1年、利率为月息5%。因为生意失败,黄尚文无法按期还款。韦经多次催讨,黄还是不还款。今年514日,韦瑞秋诉至金城江区法院,要求黄尚文和其妻子覃明丽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和约定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黄尚文夫妇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偿还韦瑞秋借款本金2万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付)

  覃明丽不服上诉,称借款是高利贷,属于法律不予保护的违法债务,夫妻俩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自己更不应该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是黄尚文在与覃明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俩共同偿还;高利贷仅是高利部分违法应不予支持,在合法的利息约定范围内,法院应当认定借贷为合法借贷。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黄尚文向韦瑞秋所借的2万元确是高利贷,而高利贷又恰恰是法律所禁止和不予保护的,但黄尚文是否不用承担借款偿还责任,即使黄应还款,覃明丽也不用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它还包含着违法和合法的部分——约定利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属于违法不予保护;约定利率不高于4倍的部分,就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应予确认进行保护。既然是合法债务,它就不因有违法行为的混淆而失去法律的保护。  》》全文

  揭开民间高利贷内幕

  市民王先生说他因为做生意亏了钱向私人贷款公司借了钱,哪知道这一借几乎让他们一家家破人亡——借了80万元,一年时间利息就付了60多万。这张80万的欠条,王先生一年时间光利息就付了60多万

  有些钱好借不好还

  夫妻俩做生意亏本借了80万高利贷,一年利息就付了60多万

  有件事情就像噩梦一样缠着我们夫妻俩一年时间,现在卖掉房子,才把那个80万元钱的欠条赎了回来。

  市民王先生日前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他因为做生意亏了钱向私人贷款公司借了钱,哪知道这一借几乎让他们一家家破人亡——借了80万元,一年时间利息就付了60多万。

  做生意亏本借下高利贷

  当时实在没不想更好的办法,就想通过高利贷暂时周转一下。王先生今年38岁,家住合肥新亚汽车站附近。记者见到王先生时,他与爱人刚刚搬回旧房子里,家里还堆着许多搬回来却没有来得及整理的物件。

  王先生说,他是20099月和别人合伙做开关电线生意,谁知道信息不畅,到年底时就亏了100多万,当时的情况如果不及时将这笔钱填上,我就要面临被起诉的危险,我也问过律师,他说很有可能会被判刑。为了弥补上这个窟窿,王先生开始四处筹钱,几天过去了,只借了20多万元。  》》全文

  南京首次批捕涉恶放高利贷者

  所谓涉恶放高利贷者就是港片中的大耳窿,是港片中人见人憎的角色。本文写的南京这位大耳窿其凶狠贪婪丝毫不亚于港片中的。借贷人已经把房子给他抵了债,但在暴力威胁下不敢要回借款协议,结果再次被他告上法庭要求还债。近日,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办结了南京市首起涉恶高利贷案,主要嫌疑人宋某某已经被批准逮捕。记者了解到,因放高利贷而被以非法经营罪批捕,在南京还是第一起。

  案情篇

  破案陷困境:

  暴力逼债竟称经济纠纷

  2008年年底,南京市一些职能部门不断接到一位女市民王某的投诉,称向一个叫宋某某的人借了几十万高利贷后,因利滚利导致债务累积过多,她无法归还,结果遭到宋某某殴打、辱骂。更可恨的是,在宋某某暴力威胁下,她按当初的借款协议将房产过户给宋某某抵债,但宋某某得了房子,不但不把借款协议还给她,反而拿着协议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继续履行债务。此事惊动了警方,宋某某被调查。

  经查,四十几岁的宋某某从2005年起就开始伙同前妻许某某放高利贷,三年多经营下来,估计其手中资产约有上千万。南京市公安局刑侦部门介入调查时,宋某某拒不承认他的行为是诈骗,坚称是经济纠纷,王某房子不是抵给他,而是卖给他的。此外,王某还欠他一大笔钱,她不想还了,才到处告状的。因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案件一时陷入困境。 》》全文

    民间借贷怎样就变成放高利贷了?

  网友咨询:民间借贷,被公安机关询问,变成高利贷,依据询问笔录,要求当事人退回非法收入,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回复:想问一下你们本来的借贷合同上有没有写贷款利率?

  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假如有具体的利息约定,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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