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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谈已经离婚 但是债务没有离

夫妻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谁来偿还?日前,平阴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债务案件,离婚夫妻吴某和孙某对吴某所负的15万元债务共同负担偿还义务。

吴某系济南一有限公司的职工,2012年4月吴某向同事王某借款15万元,当时约定利息按每月每元二分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2013年3月,吴某与孙某协议离婚,二人约定夫妻婚后一方所负债务,未经另一方同意或知道又未有用于家庭的,由所负债务一方自己负责承担责任。吴某所借王某款项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要,吴某称外债太多,无钱还债,而孙某则以离婚协议为由拒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王某无奈于2013年12月将吴某和孙某起诉到法庭。

在诉讼过程中,孙某称吴某借王某的钱自己根本不清楚,这个钱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以根据离婚协议自己对还这笔账没有义务,而吴某也称孙某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晓。合议庭经过审理认为,尽管孙某和吴某离婚时,协议由所负债务一方自己负责承担义务,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孙某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借款被吴某与王某明确约定为吴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吴某该笔款项是否用于家庭生活。虽然吴某和孙某有约定,但该约定仅对吴某与孙某有约束力,对王某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王某的借款应为吴某和孙某的共同债务。(编辑: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