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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法過於嚴苛或待改進

  信息時報訊 (記者 何小敏) 日前,增城兩歲多的男童傑仔被拐騙一事引發社會廣泛關註,好在警方迅速破案,傑仔得以與父母很快團圓。對於拐騙傑仔的嫌疑人來說,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審判。為何屢屢發生的兒童被拐騙、拐賣事件,昨日有法學專家分析了其背後的癥結。

  拐賣與拐騙兒童刑責不同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三人以上、以暴力方式綁架、造成兒童重傷、死亡等情形,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

  近來,國內有多起因情節嚴重而判死的案例。今年5月16日,曾經震驚全國的“6·8”特大跨國拐賣兒童案,在廣西防城港市中院一審宣判。1名主犯犯拐賣兒童罪被判死刑,1人被判無期徒刑,另22人分獲不等的有期徒刑。該團夥從越南組織嬰兒到廣東出賣,或組織越南籍孕婦到中國待產,分娩後再將嬰兒賣出,2010年至2011年共販賣男童20余名。

  此次增城兒童被拐騙事件中,由於嫌疑人是以收養“傳香火”為目的,並非買賣牟利,很可能構成刑法規定的拐騙兒童罪。依照刑法規定,這一罪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華南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松林表示,拐騙不以出賣為目的,有些人出於傳宗接代甚至是喜愛孩子而拐騙小孩,這一行為給孩子家長造成了傷害,但對孩子的傷害,相對於拐賣而言較小,刑法上認為其罪責沒那麽嚴重,因此才產生了與拐賣的刑罰差異較大的結果。

  收養制度過於嚴苛

  從刑罰上,懲處已經足夠嚴重,為何卻阻擋不了拐賣、拐騙者伸出罪惡之手?

  此前有法律人士表示,從以往的此類案件看,一定程度上與所謂“供需矛盾”有關。有的因為家庭原因養不起孩子,有的則因為觀念問題需要找人傳宗接代。

  徐松林就認為,拐賣、拐騙兒童事件頻發,不全在於刑罰的打擊不力的問題,還有社會觀念、制度等方面的問題。例如計劃生育問題,性別比例問題,有些偏遠地區男女比例失調,造成一些男性沒法結婚,又希望傳宗接代。而收養法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規定都過於嚴苛,導致了一些人選擇非法途徑。

  我國收養法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該法同時對收養條件也作出了嚴格規定,比如有撫養教育能力,年滿35周歲,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等諸多條件。

  因此有專家認為,或許應該考慮進一步改進收養制度。

  拐賣兒童案例

  廣西黃清恒等24人跨國拐賣兒童團夥,共販賣男性兒童20余名;1人死刑,1人無期徒刑,另22人分獲15年到一年零十個月有期徒刑。

  河南譚永誌等37名被告人拐賣婦女、兒童及收買被拐賣兒童案,先後拐賣28名兒童;主犯被判死刑,15名購買者也分別獲刑。

  山東蘇某等20人跨省販賣兒童案,先後販賣兒童33名;一人被判死緩,3人判無期徒刑,其余人為有期徒刑。

  今年年初,廣東高要一名村婦拐走同村兒童,交易時被警方抓獲,女子以拐賣兒童罪獲刑5年。

  今年10月,山東男子薛某以6.6萬出售兒子,後被抓獲,目前尚未判決。

  今年9月,從四川到山東榮成打工的一對夫妻將剛出生的女兒以2.8萬元出售,目前尚未判決。

  拐騙兒童案例

  2012年6月,廣州女子高某為報復劉某,趁其不註意騙走其3歲的孩子,後因孩子哭鬧被民警盤查抓獲。高某獲刑6個月。

  2012年8月,佛山一女子賓某在出租屋內見鄰居4歲男童可愛,將其帶至廣西姐姐家,後民警將男童解救。賓某獲刑2年6個月。

(責任編輯: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