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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新婚姻法全文

自始无效,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实行诡计生育,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符合本法规定的,即确立伉俪关连,取得结婚证。

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胁制结婚的支属关连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据看护无不对方的原则判决,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

胁制家庭暴力, 回护主妇、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找法网 婚姻法律】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 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的决定》点窜)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连的基本准则,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胁制重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可时,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四条 伉俪应当相互忠实,应当补办登记, 第六条 结婚年龄,胁制结婚: (一)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当事人所生的子女,胁制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以及遗弃,保护平等、不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连,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条 胁制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办法,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全自愿,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胁制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予以登记,当事人不具备伉俪的权利以及义务,被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依据男女两边约定,胁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相互帮助。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发给结婚证,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