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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反间谍法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0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有利于解决现实中行政诉讼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对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公正司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产生重要作用。

  “草案符合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必将对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产生深远影响。”苏泽林委员表示。

  苏泽林提出建议:“第九十六条增加一款,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由该行政机关或者其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希望建立裁执分离制度。”

  辜胜阻委员也建议增加裁执分离制度,“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一般应当由该行政机关和其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

  车光铁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内容,同时建议进一步扩大司法裁判权,“从目前法院审理情况看,仅规定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可以判决变更。对于其他被诉行政行为,如果发现违法,只能判决撤销并责令重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法院虽然多次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反复重做,但有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行为甚至与原行为一模一样。”他表示,对此应予以严格制约。

  “草案第三条,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现在的表述有些矛盾。前面强调应当出庭应诉,比较刚性,但后面又说‘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又太柔性。对于什么情况不能出庭,表示得不明确。” 刘政奎委员建议,将“不能出庭的”修改为“经法院同意不能出庭的”,由法院视具体情况掌握。

  对此,杨邦杰委员也提出相同观点,“如果负责人出不了庭,至少也应该是当事人出庭,是处理这件事情的人,否则这个问题很难了结,所以出庭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一定要解决这个问题。”(记者 王 俏)


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反间谍法草案 关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8日下午举行分组会议,审议反间谍法草案二审稿,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张德江委员长参加审议。

  分组审议中,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和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符合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反间谍法草案以现行国家安全法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反间谍工作的原则、间谍行为的定义、国家安全机关的相关职责和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内容,对于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与会人员同时对草案内容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大家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在审议关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时,与会人员认为,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氏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民俗传统,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草案关于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特殊情况下可以选取其他姓氏的规定,符合基本法理与现实国情,有利于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与会人员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公民姓氏选取问题的适用标准,是必要的,既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建议将解释草案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