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离婚协议 >

夫妻自愿离婚 签订的协议需公证吗

龚律师:

 

  我的朋友小张结婚7年,生育有一个男孩。现小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小张,孩子由小张抚养,女方每年承担抚养费5000元。小张担心女方离婚后对协议的约定反悔,为保险起见,他想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但女方不同意。请问,这份离婚协议需要办理公证吗?如果不办理公证,离婚后女方能否反悔?

 

  读者小莫

 

小莫: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的享有、债务的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所做的约定。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夫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应当提交经双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定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就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的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是否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决定。小张夫妻已签订离婚协议,如果女方不同意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小张不能自行前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小张夫妻离婚后,女方还是可以就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时如调解无效,将会依据相关法律予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