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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子女抚养权的判定

李娜律师:你好,1.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r\n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r\n3.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r\n综合性考虑父母的抚养\r\n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r\n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r\n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r\n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r\n\r\n

评论(0)  赞(0)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