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规定之我见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房产需求从以前简单的居住功能向更高级安居方面发展,也导致这些年来房价一路高歌猛进,房产已成为家庭生活中必不可少物品,也成为贵重物品。在这样的时代进程中,婚姻家庭法领域出现不少疑难争议的焦点问题,特别是在夫妻共同房产的产权归属确认与分割领域中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影响到夫妻关系的健康、稳定与发展。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与普通百姓密切相关,普通百姓对婚姻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迫切的希望婚姻法能解决夫妻所有房产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了,对夫妻在婚姻前、婚姻期间的房产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本文就《婚姻法解释(三)》有关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及父母帮已婚子女买房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本文认为《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对夫妻房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有着重大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同时它也存在一些争议之处。

    【关键词】:婚姻法 司法解释三 房产

    一、引言

    这些年来房价越来越贵,房产在家庭财产中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有房产就等于有家有保障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在大部分中国人传统价值观念里面安居乐业,房产是婚姻的物质基础,没有房产等于物质基础没有保障,婚姻也就缺乏足够的安全感。婚姻对房产的看重也就越来越重,长期受到这种观念的影响,使房产对婚姻关系的稳定产生重大影响。新的婚姻法颁布十多年出台了三个司法解释,每次都会涉汲到婚姻家庭中房产的问题。其目的是希望解决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财产制上房产出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健康与稳定。为了婚姻健康和谐发展,《婚姻法解释(三)》及时出台一些新规定对夫妻房产的产权确认与处理,以其解决现实婚姻生活中房产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对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保护房产的产权。但事情总是一分为二的,房产处理得好坏对婚姻关系产生利与弊影响,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婚姻法解释(三)》关于婚前按揭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父母为婚后子女买房及善意第三人取得房产等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其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同时对现行婚姻法关于房夫妻产规定争议之处进行解读,以期改进婚姻法律制度中房产问题让其进一步完善。

    二、《婚姻法解释(三)》关于房产规定的积极作用与现实意义

    在经济快速发展,房价高涨的情况下,原有的婚姻法不足以满足现实情况的需要。对于离婚案件的房产分割,特别是按揭购房、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等方面,在法律没有明确而统一的规定情况下,容易导致法官判决时判决的标准不统一,有时甚至相互矛盾。而《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为离婚房产纠纷解决提供一个参考的依据,法官能比较准确的计算房产分割,明显提高办案效率,保证了法院判决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婚姻法解释(三)》坚持物权登记原则,切断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直接联系,这样做法打击一些想通过结婚来骗取财产的人,断此非份之想,也有利于保护婚姻的纯洁性,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既保护夫妻出资一方父母为子女积蓄一生的财产,更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同时使一些通过假借结婚想获得房产的婚姻现象得到遏制,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不良婚姻发生。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房产证上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样做明确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属到侵犯,充分体现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同时也提高有利于夫妻另一方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对于法院在判决时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可以避免银行赎楼、解除抵押、过户、再贷款与再抵押等繁琐房产手续。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一笔不菲费用,同时有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应遵循不动产的原则,其房产的变更、转让遵循物权登记原则,除非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确有错误,否则就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即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就以谁的为准。所以《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对房产的处理与物权法是一致的,有利于对夫妻房产产权确认、分割,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属到侵犯。

    《婚姻法解释(三)》建立善意第三人取得制度是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是对发展权的保护,是对善意第三人安全交易的保护。

    三、关于司法实践中离婚房产的法律适用问题

    1、如何把握父母为子女出资购置房产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