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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婚姻法新解释: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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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婚姻法新解释: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2014-11-03

■孩子姓啥,也得考虑下各种特殊情况

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解释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权属于民事活动,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和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还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即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明确,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公民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选取其他姓氏。包括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三种情形的具体案例

情形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案例:来自湖南常德的陈先生表示,自己的父亲姓龙,母亲姓刘,自己既没有随父姓,也没有随母姓。他说,当年自己的爷爷是上门女婿,父亲出生后随了母姓,即随了陈先生奶奶的姓“龙”。而到了自己这一代,“父亲希望我能回复到祖姓,我就改回了爷爷的姓氏‘陈’。”

陈先生的父亲龙建平对记者表示,当年为孩子申报户口时,派出所工作人员听取了自己的解释后,认为孩子回复爷爷姓氏的要求是合理的,很顺利就为孩子办理了申报手续。

情形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案例: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介绍,上世纪70年代起,我国许多福利院都实施了一个统一的办法为福利院的孩子命名,即,将孩子命名为党姓或国姓。大连市社会福利院于2006年开始停止使用此方法为孩子命名。“考虑到许多人都知道福利院的孩子常常姓党姓国。为了孩子们能够感觉自己与其他孩子没有任何差别,让他们放下压力,更快乐地成长,我们现在采取从《百家姓》中,按季度为孩子们取姓的方法。今年第四季度,我们福利院的孩子们的姓氏都统一是喻。”

记者同时采访了山东省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以及北京市第二儿童福利院。院方均表示目前福利院的孩子们都从《百家姓》中取姓,取姓工作由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福利院统一进行。

情形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案例:在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一个名叫雷垌村的小村子里,苟姓是个大姓,有四五百口人都姓苟。但早些年,苟姓族人时常被外姓人取笑。

雷垌村村民敬岐说,2008年,过下村里的苟姓村民集合在一起,找出了族谱,证明了苟姓祖上为“敬”,在经历了派出所及上级公安分局严格的审批之后,最终村民们成功将苟姓修改为敬姓。但敬岐同时指出,他也知道一些其他姓苟的人效法他们改姓,最终却没有获得批准。“具体的情况都不一样,要看能否提供完整的、可靠的、有说服力的材料给派出所。”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