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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小伙送20万彩礼后丈母娘却将“老婆”嫁给别

   安徽庐江县90年后小伙刘军(化名)与当地姑娘王丽(化名)相恋4个月,自称陆续为对方花费20余万元,可王丽最终以父母反对为由与刘军分手,嫁给他人。眼看婚姻不成,刘军想要回这笔恋爱花销却遭对方拒绝,只好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王丽返还刘军16万元。昔日恋人为钱对簿公堂
 刘军原来就与王丽认识,后来去参军,2011年11月退伍回家。2012年3月,王丽主动用手机微信与刘军聊天,同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

  刘军起诉称,恋爱期间,王丽及其父母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刘军索取现金等财物,短短几个月时间里索取财物共计24万余元。刘军希望与王丽结婚,但王丽于2012年8月初借口父母反对与其分手。此后,刘军多次向王丽及其父母要求返还现金等财物未果。

  庭审中,王丽一家的代理人辩称:两人2012年4月才确定恋爱关系,没有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所以这些财物不属于彩礼,而是赠与行为,不应返还;王丽没 有与刘军谈婚论嫁,不存在索要彩礼;两人分手的原因是刘军父母不同意,并不是王丽的原因。所以,刘军为取悦王丽赠与其车险及车内装潢等费用,王丽没有义务 返还;其他花费属双方恋爱开销,具体数额无法确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刘军的诉讼请求。庐江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而同年3月30日及5月6日,王丽以购买轿车名义向刘军要钱,刘军遂向父母先后索要5万元、10万元给对方,共计15万元。

  2012年5月7日,王丽在上海花42万余元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又购置保险费用1万3千多元,汽车坐垫800元。后王丽以没钱零花为由,向刘军索要现 金。当年6月5日、19日、26日,刘军分三次汇给王丽总计2万3千元。法院另查明,恋爱期间,王丽以其母购房需装潢为由,让刘军先后多次支付装潢材料和 电器款合计2万1千余元。

  2012年8月初,王丽借故与刘军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王丽与他人结婚。

  庭审中,刘军还称替王丽购买平板电脑一台花费4000元,给王丽买车的“红包”6600元、“入户费”3000元、车贷9400元、零花钱5000元等,但他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庐江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丽与刘军恋爱短短4个月时间里,收受对方17万3千元财物(可认定部分),数额较大。这些财物并非刘军主观愿意给付,故被告应予以适当返还,该院判决被告王丽返还原告刘军160000元。

  王丽一家的委托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王丽收受刘军钱款,均是恋爱期间刘军给付王丽的赠与行为,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上诉至合肥中院。

  合肥中院审理查明,刘军给付王丽的钱款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虽不符合依中国民间习俗而给付的彩礼性质,但却是以婚约为名而发生的财物往来,一审将其认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并无不当。

  合肥中院认为,婚姻缔结的基础是真挚的情感而非物质,双方当事人恋爱时间仅短短四个月,刘军多次给付王丽钱款,累计共17万3千元之多,缔结婚姻的目的却无法实现。基于公平原则和善良风俗,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