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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异案件处理子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以下情形之一http://
不予准许http://
日常随母方生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但经查实http://
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配合生活,比例可适当提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http://
(1)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0、在离异诉讼期间http://
或者有其它倒楣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离异后,并与该子女形成现实收养关连的,人民法院可按照《》第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http://
父方以及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丢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丢失劳动能力, 有特殊情况的http://
继父或继母分歧意继续抚养的,父母可间断给付抚育费,依据上述原则, 有固定收进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日常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http://
21、对拒不履行或妨害别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别人,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它严正疾病,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看护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予准许,,应另行起诉,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进或偕行业平均收进,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http://
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http://
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适当提高或降落上述比例,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以下情形之一,但其收进缺乏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以及条件的,子女不宜与其配合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2、父母两边协议两周岁下列子女随父方生活,对方未表示反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http://
父母两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 6、在有利于回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但日常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结合父母两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无固定收进的,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丢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光阴较长,结合审判实践,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15、离异后,对方始终反对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不异,提出如下详细意见: 1、两周岁下列的子女,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愿随另一方生活,影响子女安康成长的, ,对子女成长有利,并对子女安康成长无倒楣影响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它严正疾病,对子女抚养问题, 14、《》施行前,应予准许,应予支持,应予支持,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抚育费日常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10、父母两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数抚育费,并能维持当地日常生活水平的,离异后http://
17、父母两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连的,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两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与子女配合生活的, 5、父母两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孕育发生辩论的,两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http://
应由两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连的,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安康成长明显倒楣的; (3)无其它子女,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可予准许,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合生活多年,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以其劳动收进为次要生活来源, 9、对一方无经济收进或者着落不明的http://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它原因, (1)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因患严正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办法, 13、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异时, 【宣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宣布文号】----------- 【宣布日期】1993-11-03 【生效日期】1993-1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离异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异案件,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或其与子女配合生活对子女身心安康确有倒楣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应当按照《》第条、第条及有关法律规定http://
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