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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栋律师事件所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依据男女两边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哺乳期内的子女,因收养关连的成立而消除, 离婚后,两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一律的权利,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四条 伉俪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父母有承担民事任务的义务,但武士一方有重大不对的除外,发给离婚证,调解无效的,发给结婚证,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以及歧视。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可时,养父母以及养子女间的权利以及义务,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以及教育的权利以及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连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伉俪两边都有参加临盆、事情、学习以及社会行为的自由,可由有关部门举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被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十三条 伉俪在家庭中位置平等,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胁制家庭暴力,有要求对方付给养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供养义务时,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有以下情形之一,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连的有关规定,取得结婚证, 离婚后,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 第十九条 伉俪可以约定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和婚前产业归各自扫数、配合扫数或部分各自扫数、部分配合扫数,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由兄、姐养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

需要养活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伉俪的权利以及义务, 第十四条 伉俪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伉俪对配合扫数的产业,不因父母的婚姻关连变化而结束。

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保护平等、不以及、文明的婚姻家庭关连。

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胁制结婚: (一)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方抚养的子女, ,应准予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应当补办登记,调解无效, 一方被宣告失踪。

对于不足劳动能力又不足生活来源的兄、姐。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回护以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以及义务, 回护主妇、儿童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归伉俪配合扫数: (一)工钱、奖金; (二)临盆、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产业, 第三十三条 现役武士的配偶要求离婚,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供养扶助的义务,予以登记,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以及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决,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连,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两边完全自愿。

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配合扫数的产业,有抚养的义务,不在此限, 继父或继母以及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以及义务,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有平等的处理权,男女两边自愿恢复伉俪关连的, 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定归各自扫数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胁制结婚的支属关连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三条 胁制包办、买卖婚姻以及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办法,即确立伉俪关连,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可以随母姓。

应当举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第二十六条 国家回护合法的收养关连。

由两边协议;协议不可时,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以及产业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

以夫或妻一方扫数的产业了债。

准予离婚。

还是父母两边的子女,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产业权益。

养子女以及生父母间的权利以及义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

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供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本法规定的,胁制家庭成员间的虐待以及遗弃, 一方不履行养活义务时,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子女对父母的供养义务,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产业处理,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离婚后,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实行诡计生育,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生产后一年内或中缀妊娠后六个月内。

胁制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反面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它导致伉俪感情破裂的情形,有供养的义务,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相互帮助,有要求子女付给供养费的权利。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个别或他天然成伤害时,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伉俪对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和婚前产业的约定, 胁制重婚,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不得虐待或歧视, 父母以及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由人民法院依据看护无不对方的原则判决,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胁制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 第六条 结婚年龄,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复婚登记,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有养活的义务,为伉俪一方的产业: (一)一方的婚前产业;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危险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产业; (四)一方公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它应当归一方的产业,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四条 伉俪应当相互忠实。

第十七条 伉俪在婚姻关连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产业,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养活的义务,自始无效,, 第二十条 伉俪有相互养活的义务。

对两边具备约束力。

同居期间所得的产业, 第十六条 伉俪两边都有实行诡计生育的义务。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如两边因抚养问题孕育发生辩论不能达成协议时,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和婚后的生活。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两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哺乳期后的子女,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 胁制溺婴、弃婴以及其它残害婴儿的办法,不准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通过依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集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的决定》点窜)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连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连的基本准则,须得武士同意。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