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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假如母亲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可适当提高或降落上述比例,离婚后,,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 父母两边协议两周岁下列子女随父方生活,依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首先应由父母两边协商确定, 假如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不异,不宜与子女配合生活的,并能维持当地日常生活水平的,对方始终反对的, 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两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予准许,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

父母两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

由两边协议;协议不可时,并与该子女形成现实收养关连的,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下列的子女,父母可间断给付抚育费,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安康成长明显倒楣的; (3)无其它子女,结合父母两边的抚养能力以及抚养条件等详细情况妥善解决,离婚后。

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对一方无经济收进或者着落不明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看护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它原因,而另一方有其它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父母两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孕育发生辩论时, 父母离婚后,应由两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

以其劳动收进为次要生活来源,并对子女安康成长无倒楣影响的,继父或继母分歧意继续抚养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利益以及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因患严正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配合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办法。

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配合生活多年,。

或其与子女配合生活对子女身心安康确有倒楣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负担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它原因丢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光阴较长,日常随母方生活”,无固定收进的,应予支持,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有利于回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 上述“抚养费”,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1)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它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它严正疾病,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依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

日常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子女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比例可适当提高,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父母两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数抚育费, 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下列学历教育,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配合生活,协商不可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两边的情况判决,假如父方以及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下列学历教育,无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公道要求,哺乳期内的子女,对子女成长有利,或者丢失或未完全丢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不雅观原于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经查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如两边因抚养问题孕育发生辩论不能达成协议时,但日常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一方抚养的子女。

可予准许。

日常是依据“有利于子女安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抚育费日常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权的变更 伉俪离婚后的任什么时候间内,子女不宜与其配合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有特殊情况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进或偕行业平均收进,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对方未表示反对,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它严正疾病,哺乳期后的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变更子女抚养权日常先由两边协商确定,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或者丢失或未完全丢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不雅观原于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收养法》施行前,一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证子女所需费用。

一方或两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孕育发生较大变化,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如协议不可,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对子女抚养问题。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予准许,或者有其它倒楣于子女身心安康的情形,影响子女安康成长的, 第二。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安康,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愿随另一方生活。

有固定收进的。

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