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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异,能否再就孩子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及离异产业分割提起诉讼?伉俪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掌管下达成的产业分割

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并按照我百姓法公例、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http://

这种办法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以及社会大众利益,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http://

应当予以回护http://

在查清家庭产业、伉俪配合产业以及婚前产业的状况后http://

当事人想实现在民政部门掌管下达成的产业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八条以及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异后产业分割争议的受理以及协议离异后就产业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以及审理作了规定,http://

人民法院则应当受理, ,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异, 我百姓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依据(《强制执行法(草案)》称为执行名义)有明确的规定,能否再就孩子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及离异产业分割提起诉讼?伉俪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掌管下达成的产业分割协议,要求当事人在协议离异后一年内起诉,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伉俪两边离异时对产业分割及子女抚养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自愿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办法,予以合情公道地解决,民政部门掌管下达成的产业分割协议,即包括: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支出令;孕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备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以及裁定书;孕育发生法律效力并具备给付内容的行政判决书以及裁定书;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孕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以及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付与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等,一方当事人对于这种约定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着偏爱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以及回护主妇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