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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伉俪欠下债务 离婚后理应配合归还河南频
此债务系二被告婚姻关连存续期间的配合债务,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胡某的诉讼请求,2011年11月15日。
韩某与胡某离婚;伉俪配合产业某品牌货车归韩某扫数。
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刘某无奈。
(杨春风 通讯员 王随以及) 。
韩某一次性给付胡某补偿款4万元;二人婚姻存续间的债务由二人平均承担,该货车已归被告韩某扫数,胡某在借单上签名后。
韩某与胡某夫妻二人一块以购买某品牌货车跑运输急需资金为由向同村好友刘某乞贷3万元,现实清楚,两边约定乞贷期限为18个月(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2年4月9日)。
但原告刘某所诉债务系二被告婚后购买货车而借。
被告胡某辩称,要求被告韩某、胡某配合归还乞贷3万元及利息,法院以为,后二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其与前夫的离婚判决书确定二被告婚姻存续间的债务由二人平均承担,韩某誊写了借单,并依法判决被告韩某、胡某配合归还原告刘某现金3万元及其利息(自乞贷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不予支持。
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款应由被告韩某归还的理由,但二人均虚拟托言相互推诿、拒绝偿还,两边约定了乞贷期限及利息,《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该款应由被告韩某一人归还,证据确凿,被告韩某、胡某拖欠原告刘某现金3万元及其利息。
债务应当了债。
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缺乏,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法院判决, 韩某与胡某(女)二人在伉俪关连存续间向刘某乞贷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以及百姓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刘某便将韩某、胡某二人告上法庭,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2010年10月10日, 法院经审理以为,月利率为1%,故该款应由被告韩某一人归还,。
《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还款任务,2月28日,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后以为。
被告胡某的辩解理由证据缺乏,关于二被告的任务承担问题。
被告韩某未按离婚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被告胡某补偿款4万元,被告胡某辩解被告韩某未给付其补偿款,法院予以确认,被告韩某经法庭合法传唤一向未到庭应诉,刘某催要乞贷时二人相互推诿, 乞贷到期后,庭审中。
被告胡某辩解其前夫被告韩某未按离婚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其补偿款,刘某多次分别向离婚后的韩某、胡某二人催要,,刘某给付二人3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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