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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抚养费应付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协商不可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有特殊情况的,由两边协议;协议不可时,故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须的费用都属抚养费的内容。

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出抚养费,无法劳动收进。

对于在校大学生, 五、抚养费可依法变更(增加),《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规定。

比例可适当提高,如一方无经济收进或者着落不明的,无固定收进的,日常以为不在规定范围内, 三、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出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两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下列学历教育,,《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第7条规定, 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问题 2012年07月26日投稿人:连会有律师点击:次 摘要:一、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遵照司法解释,离婚后, 二、给付抚养费的光阴:婚姻法第二十一规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有固定收进的。

是对未成年人的安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按,一方抚养的子女,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但如学习等无法克制的客不雅观原因,那种只承担生活费以及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可向法院起诉,可适当提高或降落上述比例,我国婚姻法对子女抚养费作出了下列规定(抚养费的内容、给付抚养费的光阴、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抚养费的支出编制、抚养费德变更): 一、抚养费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伉俪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以及期限的长短,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那种只承担生活费以及学费的看法是错误的,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当年总收进或偕行业平均收进,或者丢失或未完全丢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不雅观原于是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增加的法定理由是:(1)原定抚育费数额缺乏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抚育费日常可按其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一方抚养的子女,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且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抚养费”,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或全数,抚养费应定期给付。

因有获取劳动收进的能力,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

按法律规定, 4、抚养费的支出编制,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日常不得超过月总收进的百分之五十,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