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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之一先于遗嘱人死亡,子女有继承权吗
使得遗嘱内容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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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以为,但由于遗嘱所指定的继承主体孕育发生了变化,陈川雄逝世后陈济川并未变更遗嘱,由于配合继承人之一丢失了继承能力。
陈济川所留遗嘱书指定的遗嘱继承主体陈川雄及其拟继承的产业份额内容不能生效,其核心是配合继承,故继承人陈川双享有依遗嘱继承该房屋的全数继承权利,陈川雄先于遗嘱人死亡。
而我国《继承法》规定,发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只要原指定的继承人主体孕育发生继承能力丢失事由,继承能力丢失。
故在此情形下,由此导致了遗嘱人部分遗嘱内容无效,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是不能适用的,本案中,子女有继承权吗 光阴:2007年05月20日01时20分作者: 陈运光 黄晨健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继承人之一先于遗嘱人死亡,子女有继承权吗 枢纽看遗嘱继承中是否容许代位继承 案情:华裔新加坡人陈济川回故乡海南文昌市建房居住安度晚年。
则否则,则该部分遗嘱就不生效。
因部分继承主体旷缺而变为单独继承,,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
而本案中。
继承人在继承入手下手时必须为留存之人,这种继承关连的基础是配合共有,2002年立下公证遗嘱,不能继承部分应依法定继承办理。
不能依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因此,才具备继承能力, (作者单位:海南省海口市检察院) ,理由如下: 1、遗嘱继承人必须有继承能力才能行使继承权,意味着陈川雄继承资格的丢失,而是以及陈川雄配合继承,就孕育发生遗嘱效力, 继承能力是继承权取得与行使的前提以及基础,因此。
陈川雄之子陈元琳诉请继承其父的份额。
而不生效遗嘱部分的遗产就主动回复到未设立遗嘱的原有状态,遗嘱继承人陈川雄已先于遗嘱人死亡。
但在法律上其效力仍是不确定的。
但陈川雄先于其父死亡,只有遗嘱人死亡时才生效,然而,遗嘱人所立遗嘱在形式上是从公证之日起就发生虚构效力,陈川双只继承房屋的一半,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2005年1月陈济川死后, 2、遗嘱代位继承关连不为法律所确认,2004年11月陈川雄先于遗嘱人两个月逝世,指定其死后房屋由两个居住在新加坡的儿子陈川双、陈川雄继承,遗嘱人陈济川的遗嘱虽然自其死亡时孕育发生了遗嘱的法律效力,由于陈济川并非指定陈川双只继承房屋的一半, 同等意见:对此案的处理,该配合继承关连变化为单独继承关连,即指定的继承人陈川雄先于陈济川死亡, 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法定继承的代位继承制度,其遗产当然成为配合继承人的产业,另一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应及于遗嘱物的全数, 继承人之一先于遗嘱人死亡。
没有资格继承遗嘱人的遗产, 由于指定继承人主体的部分旷缺, 四、本案遗嘱的本质是配合继承关连,或者将团体产业赠给国家、个别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遗嘱继承是指国民立遗嘱将团体产业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遗嘱的效力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陈川雄之子陈元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使遗嘱继承内容部分不生效,由陈元琳代位继承,反之。
本案的性质是遗嘱继承关连,本案虽然是遗嘱继承,代位继承是由法定继承所派生的,更谈不下行使继承权,原指定的主体之一不具备继承能力,继承主体范围缩小,也便是说,在生效前。
即继承入手下手后各配合继承人就遗产成立配合共有关连,使合格继承人变为一人,在本案中,被继承人在该笔遗产上享有的统统权利以及义务归属于继承人,换言之,从而使陈川双成为仅有的房屋继承人, 3、本案继承人部分主体旷缺。

        
        
            
《收养登记证》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