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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

司法考试继承法讲义:遗产的处理。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遗产的处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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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开始

基本点:开始的时间;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处理: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例题】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卷三第60题,多选)

A蓖贫ㄍ跄澈屠钅诚扔谂儿死亡

B蓖贫ㄍ跄澈屠钅惩时死亡

C蓖跄澈屠钅郴ゲ患坛

D迸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王某、李某和女儿是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人,他们相互之间都是彼此的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王某和李某是其女儿的长辈,应该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其女儿死亡,其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A和D正确;又因为王某和李某是同一辈分,所以推定二人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B和C正确。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二、遗产

1、遗产的性质:

2、遗产的认定

(1) 遗产中的房屋如遇拆迁,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属于遗产;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不是房屋的变价,不属于遗产

(2) 保险金:未指定受益人,可作为遗产

(3) 抚恤金:死亡抚恤金;不能列为遗产;伤残补助金,可以。

【例题】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第22题,单选)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答案】A

【考点】遗产中个人财产的认定

【解析】选项A正确。真题观点认为,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是由乙寺院出资购买的,因此不属于甲的遗产,其房产应当归寺院所有。

选项B错误。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与人身有关的权利,不应归寺院所有。

选项C错误。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不属于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

选项D错误。甲的个人存款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法律 敎育 网

三、遗产分割与债务清偿

1、遗产分割的次序

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遗赠;遗嘱、遗赠优于法定继承。

2、债务清偿

一般次序:先税款,再个人债务,再继承

(1)概括继承与限定继承原则:

(2)保留特留份原则:要为胎儿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以遗嘱生效时为准),其效力优于偿还税款与个人债务

(3)次序清偿原则:法定继承人先清偿;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再按比例清偿;

【例题】徐某死后留有遗产100万元。徐某立有遗嘱,将价值50万元的房产留给女儿,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留给侄子。遗嘱未处分的剩余40万元存款由妻子刘某与女儿按照法定继承各分得一半。遗产处理完毕后,张某通知刘某等人,徐某死亡前1年向其借款,本息累计70万元至今未还。经查,张某所言属实,此借款系徐某个人债务。女儿应向张某偿还多少钱?(2008年四川卷三第15题,单选)

A.20万元 B.40万元 C.49万元 D.50万元

答案:无答案【注: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