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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未婚爸妈” 都挨罚

本文导读:

纪欣   武汉拟对“未婚妈妈”开罚单 引发舆论争议 律师解读 各地政策不同

  

  新闻回放

  

  

  5月31日,武汉市政府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一项对于未婚女性生育孩子的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

  

  

  《规定》提出,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2009年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按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武汉市201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7万元。按照条例,“未婚妈妈”或“小三”可能面临8万元左右的罚单。

  

  

  此规定被外界认为是向“未婚妈妈”和“小三”开罚。6月2日,武汉市卫计委回应称,新规中没有明确提到“小三”和“未婚妈妈”,此次修改是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加强计生执法力量。

  

  

  武汉市政府出台此项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北京是否对“未婚妈妈”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报采访了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的姚晓敏律师。

  

  

  非婚生子挨罚 法无明文规定

  

  

  非婚生子挨罚 法无明文规定

  

  

  律师解读

  

  

  姚晓敏律师告诉记者,生育权是公民不容置疑的基本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只规定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上述法规中,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夫妻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处罚措施,而对于非婚生子女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姚晓敏律师指出,2009年实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对重婚者、有配偶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但“未婚妈妈”的范畴并不一定符合“重婚生育、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标准,因此武汉市新规的上位法律依据是否充足仍有待论证。

  

  

  本市计生政策 “未婚爸妈”都罚

  

  

  本市计生政策 “未婚爸妈”都罚

  

  

  根据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依据上述办法颁布了该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基本均规定了对非婚生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各地对于非婚生子的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标准都较高,一般按照当地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到8倍不等。

  

  

  姚晓敏律师表示,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同时依据《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从北京市的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上,男性与女性负有同样的责任,对非婚生子女收取社会抚养费的主体是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既包括“未婚妈妈”,也包括男方。

  

  

  “未婚妈妈”生子 同样享有产假

  

  

  针对部分网友认为“未婚妈妈”是弱势群体的观点,姚晓敏律师表示,我国法律对未婚妈妈在怀孕期间休假以及抚养子女等方面有相应的保护,但上述保护均是以“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为前提的。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婚妈妈”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未婚妈妈”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产假等有关休假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也不能以女职工未婚先孕而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在“未婚妈妈”养育子女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未婚妈妈”有权向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主张抚养费用。

  

  

  非婚产子原因复杂

  

  

  武汉新规可能误伤

  

  

  非婚产子原因复杂

  

  

  武汉新规可能误伤

  

  

  在“未婚妈妈”群体中,不能排除有一部分是非自愿的非婚产子,如性犯罪的受害者。姚晓敏律师对此表示,在这类事件中,如女性因此怀孕并受处罚,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双重伤害。此外,即便对未婚先育进行处罚,那么接受处罚的主体也不应当仅仅是女性。所以,如果法律需介入这一领域进行规范性调整,还需慎重。

  

  

  姚晓敏律师表示,武汉市的新规还仅仅是征求意见稿,该规定的生效还需要批准程序,公众对该规定的关注和评论也反映出百姓对权利保护的意识的提高。武汉市卫计委称新规的修改“是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加强计生执法力量”,那么新规是否真的是顺应了社会新形势,还是要听听群众的意见。

  

  

  文/记者 纪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