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浅谈一下子女抚养费不能简单强制执行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以及产业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加大对离婚住民子女抚养扶助金的投进,分割产业时要看护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没有固定收进的用产业折抵抚养费或者用产业典质担保,假如仅仅简单倚赖强制执行措施。
在修改婚姻法以及未成年人权益回护法时,这也就决定了在执行过程中,而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回护,因为矛盾而走向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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