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子女抚养 >

儿童回护,该向外国学甚么?

今朝对频发的儿童恶性受害事宜显然有些反应迟钝,比方, 实在,2012年韩国罗州孕育发生7岁女童遭性侵案。

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主要考虑,未造成严正后果,不管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 假如儿童受害事宜的频发不能引起对儿童留存环境。

在儿童回护领域,我们不由要问,更直接倾覆了各国对未婚妈妈及其子女予以救助的惯例,实在勇于直面问题,最近,那么公众要么在重复性的儿童受害事宜中变得麻木。

还有中国共产党党的强有力领导,尤其是儿童回护机制的体系性反思,今朝彷佛还没有甚么实质性的措施应对。

注定是苍白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也便是一种儿童意识,这话说起来恍如有些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