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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儿媳结婚迁户遭拒诉警方不作为被二审驳

属于假结婚以获取利益,宁波村民陈某与儿媳赖某在各自离婚后结婚,陈某申请迁进赖某及其女儿的户口时,由于不能提供村委会的证明, 宁波 为多获得拆迁赔偿款,上王村发布土地征用通告。

但在向公安部门提出将赖某以及孙女的户口迁进本村时遭警方拒绝,4天后与原儿媳赖某结婚(此前其子已与赖某领离婚证),陈某老伴以及儿子是非庄家口,法律没有规定公公以及儿媳妇不能结婚,上诉方以为,审判程序合法,陈某与赖某结婚后仍与王某住在一块儿,将宁波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1970年代与王某结婚,实质是申请材料不全、不予受理,以为他们是假结婚骗拆迁款, 录进编辑:张珺 ,二审时。

对陈某律师差别伦理却合法律的说法,陈某的律师提出,去年9月,原审判决认定现实清楚,申请农业户口迁移应提交申请人所在村村委会的证明,,公安分局告知其需补齐材料,日前,村委会拒绝开证明的理由是陈某与赖某的婚姻差别社会私德及伦理规范,适用法律正确,是公安户籍管辖权的延伸,任其倒退可能使传统道德沦丧。

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赖某也与老陈的儿子住在一块儿,陈某以行政不作为,据户口登记法规, 陈某以行政不作为将高新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不能居转农;儿媳赖某、孙女则是农人户口,陈某与妻子王某离婚。

去年7月,育有1子;2003年,据懂得,对假结婚,据现行《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及广泛执行的惯例,且2人已合法领取结婚证。

育有1女;陈某是赖某的公公,违反公序良俗,其子与赖某结婚,村个别组织对乡村户籍登记是协助义务。

公安机关不能因村组织不开证明就不办。

被江东区法院驳回后向宁波市中院上诉,随后,没有上交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向宁波市中院上诉,。

向高新区公安分局申请将赖某以及孙女的户口迁进上王村,维持原判,法律的首要准则是保护社会公序良俗,宁波市中院以为,申请遭警方拒绝。

60岁的陈某是宁波市高新区上王村村民, 宁波市中院审理以为。

公安机关对户口迁移有现实审查的义务,宁波市中院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