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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婚姻法新解释下房产如何分割
【编者按】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鉴于新的司法认定,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新婚姻法解释”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婚前房产加名如何征税、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今日则有消息称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房产证加名字征税细则。本网记者特采访了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为大家解读新婚姻法中相关细则。【消息称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房产证加名字征税细则】
文/住在杭州网记者 董悦丹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后,议论就一直未曾停息。【新闻回顾>>最高法:婚前贷款买房归登记方所有】
昨日,南京市地税部门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一时间,婚姻法的衍生品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南京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
近日来,不少网友就新婚姻法中涉及房产部分的问题咨询本网,为此本网记者采访了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一起来解读新婚姻法中相关细则。
提问:网友疑惑不少,热点问题逐个追问
情况一: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按揭
这条也是本次新婚姻法中最受瞩目的一条。戴和平主任认为这条在原先基础上有了很好的完善。
根据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价值为100万的房子举例,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且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了10万元按揭款。离婚时,离婚时房子归属首付方,另一方则按照按揭款10万元中所出资比例及这笔资金的增值部分来获得相应赔偿。
情况二:婚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
在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孩子买了一套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算共有财产么?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若房产是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房的,且能够出具相关凭证,房产归单方所有。
戴主任认为,此条能够较好地保障父母意愿的表达。
情况三:一方把共有房屋给卖了,另一方怎么办?
夫妻中有一方瞒着另一方卖掉共有房产,这该怎么办?可以取消交易么?
戴主任表示,根据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偷偷地卖了家中的一套房,另一半毫不知情,如果购买属于合法交易,那么房屋产权即归购买方所有;但是夫妻之间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情况四:一方送另一方的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么?
一方一直承诺将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某一天突然开始反悔了,这该怎么办?
戴主任表示,此举只有在公正或产权变更后有效,否则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新婚姻法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夫妻一方说要将房产送给另一方,除非赠与经过公证,或是房屋产证已经办出,不然的话该房产仍然归受赠方所有。
追问:公平或不公平?
新婚姻法下应转变思维模式

        
        
            
律师就婚姻法新规答疑 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