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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法律顾问】四川成都资深婚姻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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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法律顾问】四川成都资深婚姻法律师

作者:沈辉 时间:2012-07-23 查看(13) 评论(0)

                    

                                           法官析婚姻法“新解释”实施近一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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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解释”)开始实施。“新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新解释”出台至今已近一年,记者在哈尔滨市各区法院调查走访时发现,大多数离婚者并没有真正弄清楚“新解释”到底是怎么回事。婚前财产婚后能否共同享有、房子一方首付离婚后归谁所有、公婆买房儿媳妇是否有份儿……这些问题成了困扰众多即将步入婚姻和准备离婚的男男女女们。为此,记者采访了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事三庭法官张彤娟,听听法官是如何解释。

公婆买房儿媳没份


  案例:2011年10月17日,马丽和王刚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但房子成了困扰他们的一大问题。两人的住房是由王刚的父母全款购买。马丽认为,婚后买的房子虽在丈夫名下,却是结婚后买的,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整个房子的设计、装修都是马丽花钱请的人,家具以及生活用品也是自己买的,马丽觉得更应该分一半房产。王刚则认为,房子与马丽没关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房产归王刚所有,马丽没份!

  法官说法:本案中,房子是王刚父母买的,登记在王刚名下。按照新法规,王刚父母买的房子只视为对王刚一人的赠与,房子全部归男方所有。

丈夫首付妻子还贷


离婚后妻子没份


  案例:吴刚在与刘玲结婚前有一住房,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婚后,一直是妻子刘玲付房贷。2012年4月,刘玲因吴刚出轨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房屋。法院驳回了刘玲的分房请求。

  “新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将已还贷款数额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法院判决吴刚给予刘玲双方共同还款金额一半的补偿。

  法官说法:《物权法》第十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据此,刘玲要想成为房主,就应与吴刚办理所有人变更登记。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刘玲想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之一,就必须与吴刚达成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分割遗产房屋


时机不对也没份


  案例:李明很小的时候父亲便去世了,2008年8月结婚后不久,母亲去世后给李明和李明的弟弟留下了一套价值90万元的房屋,但两人一直没有进行遗产分割。2011年11月9日,李明因感情不和而诉请离婚。妻子王婷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李明应当继承所得的房屋的权益。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王婷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新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遗产中夫妻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而李明与其弟弟作为继承人,正好尚未对遗产房屋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不予处理”,仅基于离婚时“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但实际分割后,王婷如果提出分割,法院可以处理。“新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离婚后,继承人之间分割遗产,另一方请求分割原配偶继承所得部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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