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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真的让女人离婚后净身出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真的让女人离婚后净身出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全民的口水大战。在这场全民口水大战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的争议中,有一个争议的热点:即婚前按揭婚后还贷的房产归属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男方婚前出资买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是当今中国较为普遍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看起来触目惊心,似乎让女人离婚后净身出门,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特别是被夸张为男人出轨,离婚后果是女人净身出门。其实,实际效果是首付款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房子不可能分割居住,只能由夫妻一方所得房子,对净身出户的另一方进行补偿。关键问题是对不拿房的一方的补偿是否到位。女方即使婚后没有收入,做家务带孩子,但如果把婚后还贷的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对增值的部分进行了补偿,而不是把增值的部分看成是首付的产权人独有,这也是合理公正的法律规定。而且,女方可以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领取婚房的共有权证,或以协议形式约定共同还贷的婚房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婚姻法》中也有其他可以援引的规定来保护妇女权益。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不会让女人离婚后净身出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