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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解释三(第八条)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解读:

本解释中的无民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一方在另一方生病需要照顾时,有照顾对方的义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夫妻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综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监护的特别程序见民事诉讼法。

变更后的监护人不但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还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提起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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