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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名律师支招 女性防"净身出户"多搜证据

9月4日下午,南昌搜房网所在的1805室会议室内,人民律师事务所熊劲松、廖志青、联创律师事务所李茂斌、赣兴律师事务所张祥勇等知名律师齐聚一堂,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所引起的热门争议,为搜房网友解惑。

无产权名分,夫妻一方沦为另一方的租客?

针对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老百姓对解释(三)有很多疑议,特别是女性关于财产处理问题上,新的司法解释将婚前财产划分更加清晰化,但是站在没有产权名分的一方的角度来看,似乎将来缺少了很多保障或者安全感,甚至有说法“夫妻生活以后会变化老婆成为老公的租客”。

李茂斌律师认为新婚姻法解释一方面解释了个人财产和夫妻财产混同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同时保护了经济实力稍胜一筹的一方的公平权益:“现在在总体上来看,男性的经济实力相对来讲要强一点,女性的经济能力、工作能力、收入能力相对来讲要低一点,这种情况下,很多女同志结婚,现在又要求生活品质,不能和老人一起居住,这样的话,要有一套房子……从法律角度来讲,不能因为结婚,就把他的个人财产或者是父母给的财产都分给你,从男方角度来讲,从男方父母来讲这也是不公平的。”

张翔勇律师则表示,在保护经济实力稍胜一筹一方的权益的时候,法律上也关注到:“一般情况下,如果男方经济实力雄厚,会适当给予另一方一些其他的生活保障,从司法适用过程中会有所体现。”

但是,“在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中,尤其是农村,大部分妇女在出嫁以后对于父母方的财产基本上是丧失了继承权,这种情况下,一旦法律规定婚前所有财产归属男方,这种情况下,女方又丧失对于自己家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当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而是从道德、现实生活中的这种传统上的继承权丧失。”熊劲松律师认为新婚姻法解释中欠缺了考虑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的因素问题。

廖志青律师认为新司法解释是我国法律引导的一种正在发展与变革的态势,“原有的物权法,如何规定新婚姻法的问题,有产权者在婚前如何固定下来,这也是和老的婚姻法,或者是中国的几千年儒家思想产生冲突,对于妇女确实存在表面的不公平,但是,我相信法律的引导下,这种不公平慢慢会得到一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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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名,是弱势群体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办法

廖志青律师认为:作为弱者的妇女方,她也会想办法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如同加名的存在,我看待这个问题新司法解释应该属于我国司法变革中的扬弃,对于原有的思想产生一种变革。

熊劲松律师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是社会各个利益阶层博弈的结果,但是我国的大部分法律“是某部门在某项法律制定过程中占有优势地位,根据自己部门需要制定法律,很显然对于真正的在平时生活中处理婚姻等等实际生活中,会跟社会上的实际需求产生一定的脱节,在这部新的婚姻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实际上妇女权益保护机构是失语,没有去争取它的权益,所以我认为从这部婚姻法的角度来讲,确确实实在某些方面存在一个让妇女在婚后的权益丧失的安全感”

李茂斌律师但认为,新婚姻法解释本身没有出问题,而是我们应该出台配套措施解释,针对弱势一方的救助标准、期限,以及针对隐匿转移采访的一方的处理依据等,皆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解释。

新婚姻法解释让婚姻忠诚于感情 摆脱了物质的束缚

现场的几位律师一致认为,婚姻法的基本角度应该是感情作为基础,为了提高自己生活水平而结婚等形式的功利性的婚姻,是不被法律保护的,这实际上是新婚姻法法律逻辑。

李茂斌:应该来讲,从婚姻法的基本角度是感情作为基础,现在的经济生活水平到了一个层次,大家的物质感非常强,不是说两个人感情很好就可以结婚,而是说有一定的感情,但是一些物质上,比如他的资产比较多,跟他在一起生活水平就可以得到提高,这个物质化比较严重。这个解释也是告诉所有人,你不要看贪财,你要以感情为基础,如下为了资产结合,婚姻就不能长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