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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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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婚姻法解释三的一些看法

作者:杨敏 时间:2011-08-23

  

很多人说,现在结婚已经上升到需要问过律师,然后再作打算的地步了。这算是社会的进步还是倒退?我说不清,不过倒想借此机会,说说自己的一些小看法。

从长远来看,我觉得平等更好。生活中有很多的女性朋友,一旦遭遇失恋、失婚,便觉得要了命。其实除去感情的因素外,更主要的是骨子里早认定了双方的不平等,而且生活上过分依附于对方,所以,才会认定自己是受害者。

断了情,又断了粮,还怎么活得下去?

如果在结婚之前或者恋爱之前,将自己平等地与对方看待,最起码不会导致将来活不下去,不是吗?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我赞成一定程度上的男女平等。

有了解释三,婚姻期间为子女买房的父母可以松一口气了,终于不用再担心多年积蓄轻易地就被分走一半了。

婚姻中的女人则会更担心男人会否将钱经手父母,再转为房款,于是就规避了法律规定,将本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据为其个人所有。其实,哪怕是没有这段文字,事实上,一方的一些隐性收入,照样可以被“暗箱操作”。我们接触的当事人中,尤其是女方,很多时候她也并不十分清楚对方的收入状况,提供的线索又极其有限,导致无法查清对方财产。在这个极其缺乏信用的社会,我实在觉得没有办法。

法律规定,只是把话放在台面上说而已。有这个规定,你也可以通过约定或其他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这样反而会更明朗!

对于被另一方“打草惊蛇”的人来说,这是很有创新一条规定了,极有利于防患于未然。(该条款在实践中估计会充分被利用!)

总而言之,大家说解释三是“大餐”也好,“家常菜”也好,我赞成的是它引导大家把话拿到台面上来讲,就像中国的一句古话:“丑话说在前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