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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贷款买房离婚后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发布婚前个人贷款买房可判归个人
8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解释(三)今起正式施行。
婚外同居补偿条文删除
司法解释:值得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的问题的条文。
解读:对此,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同居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道德问题,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但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成熟的经验时,会出台相应规定。
杜万华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遵循“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关于生育权
妻子有权决定中止妊娠
此外,解释(三)还对生育权纠纷和离婚损害赔偿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等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解释(三),妇女享有自由生育的权力,如果丈夫因为妻子擅自中止妊娠而提出赔偿,法院将不予支持;离婚时提起的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都不予支持。
晨报记者颜斐
■出台背景
据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数据显示,自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
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读: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
司法解释: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私自卖房配偶可索赔
司法解释: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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