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

当前位置: 广州婚姻律师网 > 新婚姻法 >

新婚姻法解释及全文解读

法律快车 > 南昌律师 > 衷震 > 律师文集 > 正文

新婚姻法解释及全文解读

作者:衷震 时间:2011-09-18 查看(2706) 评论(0)

 

一、婚姻无效情景未“突破”

二、婚内分产条件不“灵活”

第一种:婚内配偶一方单方“擅自”处理财产。比如,单方卖房或转让股权。房产不说了,如果单方出售共有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是否符合婚内分产的条件呢?司法实践将如何掌握现在还不清楚。

第二种:婚内配偶一方伪造债务。但是,是否伪造的结论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如果按这条规定,得先打“债务是否真实”的官司,有结论后才能提起婚内分产,有些死板,不够灵活。

我个人认为,可在一方“涉嫌”有上述情节时,即可适用婚内分产。

三、何谓“自然”增值不“明确”

四、婚内买房不登名子“没份额”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个人为该条最值得商榷了,该条完全忽视了《婚姻法》“婚后夫妻所得财产共有制”的原则,涉嫌违反《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后父母出资给自己子女买房,应视为自己子女婚后所得,我认为应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而《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适用的前提,必然是有“遗嘱”或“赠与合同”。如果按司法解释三的第七条精神理解,父母出资的购房合同视为“指定赠与”(排除配偶在内)的合同,按此推理,父母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到自己子女名下的,也是个人财产乐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汽车变更登记到子女名下的,也是个人财产!这样下去,可能会导致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形同虚设。事实上,只要父母当初出资购房时与自己子女达成一书面指定赠与合同(还可以不让另一方知道),即可解决这一问题。比现在实行指定赠与意思表示“推定”原则要好得多!

五、婚内房产“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混淆”了

六、婚前买房,要先办贷款,再结婚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条值得称赞的一个地方是,明确了婚前买房的婚后增值部分法院可以分割,只不过,没有明确的表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七、婚内借款须到“离婚”提

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