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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归首付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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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归首付一方
《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闪婚”现象、离婚率居高,使得婚姻关系中的房产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一直以来各地方法院涉及婚姻房产分割的案件,实际判决结果均存在较大出入,多采取调解方式解决,此次《意见稿》对这一问题有了明确说法,实际上《意见稿》是以《物权法》为依据,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以登记要件为准,这就使物权、债权更加明确化。《意见稿》一旦转为正式法律规定,对今后婚姻房产纠纷的判定有着具体指导意义。
市民商先生认为,根据《意见稿》,夫妻离婚对“有产者”一方构不成威胁,“有产者”实际上有了对婚姻关系的单方处分权,而且是被法律所赋予的。婚前所购房产应该算是婚前个人财产,省得总有些好逸恶劳的人冲着别人的房产而结婚,《意见稿》可降低婚姻的功利性。但是《意见稿》也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效果,如对房产分割上的“一边倒”可能会增加离婚率。但法律不是万能,不能兼顾各方满意,总体方向正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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